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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 - 98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中華民國憲法#51591
科目:
公職◆憲法 |
年份:
98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憲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何謂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主要精神為何?中華民國憲法的運作如何體現憲 政主義的精神?為何有些國家,雖有成文憲法卻沒有被列入憲政民主(constitutional democracy)的國家?請討論之。(20 分)
⑴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 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 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上述規定 的保障對象通常是指刑事被告,試問行政法上人身自由之剝奪是否也應遵循此項 規定?(10 分)
⑵再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有「行政收容」之規定,是否符合憲法第 8 條所稱 「法定程序」,試抒己見。(15 分) 《參考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規定:「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 予收容,並得令其從事勞務: 一、受驅逐出國處分尚未辦妥出國手續。 二、非法入國或逾期停留、居留。
三、行政權、立法權的分立與制衡,原屬憲政的重要原理,特別在總統體制的國家,強 調政府權力之間的相互牽制與平衡,以防止權力的過於集中,避免行政獨裁的危 險,而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惟立法與行政,本為政府職能一事之兩端,如車之兩 輪、鳥之雙翼,唯互相合作才能表現政府職能。請問在我國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中, 最有可能造成行政與立法之間的僵局而妨礙政府職能者為何?最有可能用來解除 行政與立法之間僵局而發揮政府職能者為何?請分別指明具體依據條文,並論述其 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