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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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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 099年地方四等_人事行政#31723
科目:
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
年份:
99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8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選擇題 (0)
申論題 (8)
一、說明公務人員保障法所稱復審事件和申訴(再申訴)事件的意義及其救濟程序。 (15 分)另外,該法所稱實體保障中那些類型是屬於復審事件。(10 分)
二、說明公務人員任用法對於機關首長用人上,有那些重要的禁止限制。(15 分)公務 人員陞遷法又有那些規範。(10 分)
三、說明縣政府民政局林科長每月俸給的構成項目及其實支俸額(數額)的決定方式, 以及每年還可能有那些其他「法定」所得。(25 分)
⑴任職於縣政府教育局的李君,打算到民國 104 年時申請自願退休並請領月退休金, 因為屆時他剛好 50 歲且工作滿 25 年。(5 分)
⑵張君因年終考績乙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提起復審, 當保訓會維持原機關之決定後,他決定向考試院提起訴願。(5 分)
⑶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訓練進修法制研擬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 此並無逾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明定之考試院職掌範圍。(5 分)
⑷黃君擔任縣政府民政局專門委員,利用辦公室作為某政黨小組聯絡中心,違反公 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情節重大,該局決定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做成專案考績一次記二 大過之處分。(5 分)
⑸設置職系和撰寫職系說明書都是為了讓職務列等合理,期使俸給達到同工同酬的 目的。(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