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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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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 99-2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法警:法院組織法#46634
科目:
四等◆法院組織法 |
年份:
99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6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四等◆法院組織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6)
⑴對拖延訴訟積案不結之法官,予以警告或懲處。
⑵檢察長將所屬檢察官辦理之偵查案件移轉於其他所屬之檢察官辦理。
⑶院長要求承審法官傳喚某位證人,以查明事實真相。
二、法院組織法關於法官事務之分配,有何規定?依法官會議訂定一般抽象規範而為案 件合理分配之規定,是否違背法官法定原則?試分別說明之。(25 分)
三、某甲為聲援被告,於法庭開庭時尖叫喧嘩,經制止不聽;而被告律師某乙為被告 辯護時,亦不理會審判長之訴訟指揮。試問,審判長對某甲及某乙之不當行為, 分別得為何種處分?書記官及法警於審判長為各該處分時,應分別為如何之處置? (25 分)
四、庭長與審判長如何產生?其職務功能有何不同?試分別說明之。(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