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D )下列哪一項是《教育基本法》規範的內涵?
(A)教育經費編列方式和百分比(B)縣市政府之教育權限
(C)教師的權利和義務內容(D)父母得為子女選擇受教育方式
教育基本法
第十一條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做妥善規劃並提供各校必要之援助。
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法源改由國民教育法 (原教基法)
第二十條之二(輔導子女及參與家長會)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為維護其子女之權益,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家長會之責任,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人格權,有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其參與方式、內容、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應組成家長會;其組織、任務、委員產生方式、任期、經費來源、財務管理、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家長團體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