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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修法 審理中案件 可聲請釋憲
發表于: 2013/01/08
修法 審理中案件 可聲請釋憲
總統被解職 5年內禁任公職
2013年01月08日
【丁牧群、李英婷╱台北報導】司法院院會昨通過《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重點包括訴訟當事人不必等到案件定讞,就可聲請釋憲,立委提案聲請釋憲門檻也降為全體委員的四分之一連署,另外,草案賦予大法官搜索權,且若總統、副總統被大法官判決解職,五年內不得擔任公職。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立委王惠美認同降低連署門檻可讓立委在提案時,對《憲法》疑義處能更快獲得解答和說明。立委尤美女認為,現在司法院常以「不受理」駁回才是最大問題,她希望駁回要註明理由、公布受理法官名單。
賦予大法官搜索權
國民黨立委呂學樟則質疑大法官擁有搜索權,有「擴權」之嫌,且若判決結果沒有褫奪公權,任意奪走公民「參政權」恐有違憲之虞。
大法官書記處處長吳永宋昨指出,二○○五年通過的《憲法》增修條文已增訂,總統、副總統遭立法院彈劾案,交由大法官審理,《大審法》修正草案將由現行法的三十五條條文,擴增為一百零九條,除明定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審理程序,還明定大法官有搜索權,例如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可指揮搜索總統府。
針對現行法規定支持合憲或違憲的大法官人數須達三分之二,才能成立解釋案,常導致案件評決不易,修正草案改為違憲判決應達三分之二門檻,未達三分之二就視為不違憲。
此外,草案把立法委員須達總額三分之一人數才能聲請釋憲的現行門檻,降低為四分之一,而現行法令規定民眾要等案件定讞才能聲請釋憲,修正草案放寬讓民眾在訴訟中就可聲請釋憲。
「能及時避免損害」
對此,律師林三加說:「這對環保、都更及各類案件都是好消息,過去常發生案件多年定讞後,生態或房屋已被破壞殆盡,若讓當事人在訴訟中聲請釋憲,較能及時避免損害。」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重點
●現行訴訟當事人須等案件定讞才能聲請釋憲,修正為在訴訟中就可聲請
●總統、副總統遭立法院彈劾後,若被憲法法庭判決解職,5年內不得擔任公職
●大法官有指揮搜索權
●刑事大法庭、民事大法庭、行政大法庭之見解若有衝突,由憲法法庭統一見解
資料來源:大法官書記處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108/34756184/%E4%BF%AE%E6%B3%95%E5%AF%A9%E7%90%86%E4%B8%AD%E6%A1%88%E4%BB%B6%E5%8F%AF%E8%81%B2%E8%AB%8B%E9%87%8B%E6%86%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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