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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解釋函令之變更,有無不溯既往原則之適用
發表于: 2013/04/13
(一)解釋函令之定性:多數見解認係為解釋性行政規則(#505) (二)行政釋示之變更 1. 一般行政釋示: (1)#287: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惟在後之釋示如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於後釋示發布前,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 (2)有無不溯既往之適用? a. 原則端視案件是否確定,行政函釋並無回溯之效力。 (a)已確定:不受後釋示影響 (b)未確定:適用後釋示 b.例外:若前釋示違法,則適用後釋示。 2.稅法案件釋示 按稅捐稽徵法§1-1規定,以有利於人民之函釋為準。易言之,若在前之稅法解釋函令有利於納稅義務人,則有溯及效力。
★第三人效力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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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筆記之公路總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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