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基準法有關承攬時之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有再承攬,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B)承攬時之事業單位,如為職業災害補償,就其所補償之部分,應屬自己責任,不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C)承攬時之中間承攬人,如為職業災害補償,就其所補償之部分,非屬自己責任,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D)承攬時承攬人之工作場所,如為事業單位所提供者,事業單位有督促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法令規定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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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244), C(31), D(10), E(0) #229324
統計: A(31), B(244), C(31), D(10), E(0) #229324
詳解 (共 1 筆)
#207191
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
再承攬,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
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僱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第二項規定
:「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
之部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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