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關於政府對於兒童發展遲緩與早期療育的權責,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政府應建立 12 歲以下兒童發展評估機制,對發展遲緩兒童給予特殊照顧
(B)發展遲緩兒童之扶養義務人無力支付醫療費用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給予補助
(C)各類社會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D)發展遲緩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應向警政主管機關申請建立指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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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685), C(313), D(177), E(0) #2032432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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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歲以下

(C)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D)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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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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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關於政府對於兒童發展遲緩與早期療育的權責:

(A)第 31 條
政府應建立六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對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
,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及家庭支持方面之特殊照顧。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配合前項政府對發展遲緩兒童
所提供之各項特殊照顧。
第一項早期療育所需之篩檢、通報、評估、治療、教育等各項服務之銜接
及協調機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衛生、教育主管機關規劃辦理。
(B)第 23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建立整合性服務機制,並鼓勵、輔導、委託民
間或自行辦理下列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
一、建立早產兒通報系統,並提供追蹤、訪視及關懷服務。
二、建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
三、辦理兒童托育服務。
四、對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提供諮詢服務。
五、對兒童、少年及其父母辦理親職教育。
六、對於無力撫育其未滿十二歲之子女或受監護人者,視需要予以托育、
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
七、對於無謀生能力或在學之少年,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
其生活者,予以生活扶助、協助就學或醫療補助,並協助培養其自立
生活之能力。
八、早產兒、罕見疾病、重病兒童、少年及發展遲緩兒童之扶養義務人無  力支付醫療費用之補助
九、對於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或逃家之兒童及少年,提供適當之安置。
十、對於無依兒童及少年,予以適當之安置。
十一、對於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予以適當之
安置、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托育補助及其他必要協助。
十二、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十三、對結束安置無法返家之少年,提供自立生活適應協助。
十四、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與事故傷害之防制、教育、宣導及訓練等服務
十五、其他兒童、少年及其家庭之福利服務。
前項第六款至第八款及第十一款之托育、生活扶助及醫療補助請領資格、
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分別由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
定之。
第一項第十款無依兒童及少年之通報、協尋、安置方式、要件、追蹤之處
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C)第 32 條
各類社會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應通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接獲資料,建立
檔案管理,並視其需要提供、轉介適當之服務。
前項通報流程及檔案管理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D)第 30 條
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申請
警政主管機關建立指紋資料。
前項資料,除作為失蹤協尋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之使用。
第一項指紋資料按捺、塗銷及管理辦法,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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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第 30 條

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申請
警政主管機關建立指紋資料。
前項資料,除作為失蹤協尋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之使用。
第一項指紋資料按捺、塗銷及管理辦法,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各類社會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應通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接獲資料,建立
檔案管理,並視其需要提供、轉介適當之服務。
前項通報流程及檔案管理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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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建立整合性服務機制,並鼓勵、輔導、委託民
間或自行辦理下列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

一、建立早產兒通報系統,並提供追蹤、訪視及關懷服務。
二、建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
三、辦理兒童托育服務。
四、對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提供諮詢服務。
五、對兒童、少年及其父母辦理親職教育。
六、對於無力撫育其未滿十二歲之子女或受監護人者,視需要予以托育、
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
七、對於無謀生能力或在學之少年,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
其生活者,予以生活扶助、協助就學或醫療補助,並協助培養其自立
生活之能力。
 八、早產兒、罕見疾病、重病兒童、少年及發展遲緩兒童之扶養義務人無
力支付醫療費用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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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政府應建立 12 歲x以下兒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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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應或得的老師實在是很鳥!
爛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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