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哪一類教育經費應優先編列?
(A)國民教育
(B)原住民教育
(C)特殊教育
(D)幼兒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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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6), B(15), C(142), D(68), E(0) #204176

詳解 (共 2 筆)

#378212
修憲提案第一零三號: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原憲法第百六十四條規定教科文之預算在中央不得少於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地方不得少於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百分之三十五。由於各縣市預算窘迫,對此一教科文預算上限之規定均感困難,主計長韋端亦以此規定導致政府預算無法彈性運用為由,對國代展開遊說。第三十次大會中,修憲提案第一零三號在兩黨中央均無預警的情況下意外過關。(在場二百九十五人,贊成二百零八人;重新表的在場二百九十五人,贊成二百三十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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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0827
我國的國民教育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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