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顯著口語、非口語之溝通困難者;乙:表現固定而有限之行為模式及興趣者;丙: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者;丁:除學校外,至少在其他一個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者。;戊:顯著社會互動困難者;己: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前述何者為自閉症兒童的鑑定標準?
(A)甲乙戊
(B)甲乙丁戊
(C)甲乙丙丁戊
(D)甲乙丁戊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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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4), B(192), C(59), D(31), E(0) #66503

詳解 (共 2 筆)

#507309
本法第三條第十款所稱自閉症,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溝通、社 會互動、行為及興趣表現上有嚴重問題,致在學習及生活適應上有顯著困 難者。 前項所定自閉症,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顯著社會互動及溝通困難。 二、表現出固定而有限之行為模式及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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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6037

丙: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者→學習障礙

丁:除學校外,至少在其他一個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者→情緒行為障礙

己: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學習障礙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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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

果。

前項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第一項所定情緒行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

    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二、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

三、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

    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獲得有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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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

    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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