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已刪除】29 下列何者屬於從刑種類之一?
(A) 吊扣執照
(B) 命禁戒處分
(C) 沒收
(D) 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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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326), C(2721), D(154), E(0) #355279
統計: A(79), B(326), C(2721), D(154), E(0) #355279
詳解 (共 10 筆)
#412143
刑罰依其得否獨立科處,可分為主刑與從刑(刑法第32條)。
主刑乃得單獨科處的刑罰,例如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等(刑法第33條)。
從刑則指僅能附隨主刑科處的刑罰,包括褫奪公權、沒收和追徵、追繳或抵償(刑法第34條),不過,亦有得單獨宣告沒收的例外情形,如專科沒收及違禁物之沒收 (刑法第39條,第40條第2項)。
資料來源: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3977
主刑乃得單獨科處的刑罰,例如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等(刑法第33條)。
從刑則指僅能附隨主刑科處的刑罰,包括褫奪公權、沒收和追徵、追繳或抵償(刑法第34條),不過,亦有得單獨宣告沒收的例外情形,如專科沒收及違禁物之沒收 (刑法第39條,第40條第2項)。
資料來源: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3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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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309
同5F,從刑準備要改囉!原刑法第34條刪除
刑法36條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今年(2016)包括高普考之後的考試應該就適用吧!
今年刑法改不少給大家參考一下!(基本上大概會出一兩題吧)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三十七條之二、第五章之一章名、第三十八條之一至第三十八條之三、第四十條之二條文及第五章之二章名;
刪除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之一、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
並修正第二條、第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七十四條及第八十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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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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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1076
回樓上~ 現行法之從刑只有褫奪公權一種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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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5510
樓上,那要105.7.1才生效哦~在之前還是適用現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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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0843
抱歉個人認為在阿摩送分無意義,不如改以上皆非讓人思考,若有不妥,還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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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7064
從刑已修法了,改為兩種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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