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下列何者不得為公職人員罷免案之提議人?
(A)民意代表
(B)公務人員
(C)現在學校肄業學生
(D)被罷免人同一政黨之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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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394), C(138), D(86), E(0) #170482

詳解 (共 3 筆)

#126052

答案B是因為

第 77

 

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

前項所稱公務人員,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

 

選項C"認為不可以的原因"應該是參照:

第 14

 

中華民國國民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第 15

 

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

 

    第 76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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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741
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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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2917

肄業的話大學或碩博士也都有可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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