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下列何者為憲法明文規定應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事由?
(A)解釋憲法
(B)統一解釋法令
(C)非常上訴
(D)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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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8), B(61), C(288), D(2554), E(0) #235603
統計: A(178), B(61), C(288), D(2554), E(0) #235603
詳解 (共 5 筆)
#448517
憲法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增修條文第5條 IV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
、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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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004
樓上這位上榜大大,您PO的內容"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與上述題目有何相關之處呢?可以請大大解惑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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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6356
第 2 條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第 5 條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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