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此乃說明下列何種原則?
(A)平等原則
(B)比例原則
(C)正當原則
(D)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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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46), B(69), C(55), D(32), E(0) #235608

詳解 (共 1 筆)

#732944
(A)平等原則 :指相同之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除有合理正當之事由外,否則不得為差別待遇
(B)比例原則:
  • 適當性原則:國家所採取者必須是有助於達成目的的措施,又稱「合目的性原則」。
  • 必要性原則: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最小侵害原則」。
  • 衡量性原則:國家所採取的手段所造成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和所欲達成之目的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兩者不能顯失均衡),亦即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
(C)正當原則 : 法律內容及目的須符合公平正義及正當合理

(D)明確性原則:針對立法者製定一般性規定時 應遵守之原則,分
     法律內容明確性(立法權立法)  授權明確性(委任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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