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消滅時效及除斥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消滅時效適用之客體為形成權;除斥期間適用之客體為請求權
(B)消滅時效的期間固定不變;除斥期間會因中斷而延長
(C)消滅時效完成後,形成權消滅,無利益可拋棄;除斥期間經過後,當事人可以拋棄期限利益
(D)時效利益必須當事人主張,法院不得依職權審酌;除斥期間經過後,法院應依職權審酌,不待當事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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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3), B(558), C(639), D(2551), E(2) #235616

詳解 (共 10 筆)

#237655
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之適用客體不同
雖然二者均為因時間之經過,而影響權利之存續或行使,但除斥期間之適用客體為形成權,而消滅時效之適用客體為請求權。

三、效力及其主張之不同
除斥期間經過後,權利當然消滅,當事人縱不援用,法院亦應依職權調查以作為裁判之資料。
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者,其請求權仍得行使,但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時,義務人得主張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而拒絕履行,故消滅時效非經義務人提出抗辯,法院不得依職權以之為裁判之資料。

四、期間計算之不同
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發生時起算,並不得展期。消滅時效則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有〝中斷〞或〝不完成〞之規定(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以下)。

五、消滅時效期間之種類
以上為一些法律觀念方面的介紹,然而在實務上,當事人最常遇到的問題,乃某某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究竟有多長?因此,特別將日常生活中較常遇到之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期間列出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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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6292
(A)消滅時效適用之客體為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之客體為形成權 
(B)消滅時效的期間會因中斷而延長除斥期間固定不變 
(C)消滅時效完成後,當事人可以拋棄期限利益 ;除斥期間經過後,形成權消滅無利益可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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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575
記法:
消滅時效:時效可談,故請求權,可爭取,法院不能逕行裁定,又可談當然可以利益拋棄
           
除斥期間:期間強制不可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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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677

一、消滅時效,是請求權之不行使繼續達於一定期間,致義務人對該請求權取得拒絕給付抗辯權的事實。即權利人於一定期間不行使請求權,其請求權 即為消滅之法律事實,其特點如下:
1、消滅時效之期間得因中斷及不完成而延長。
2、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算。
3、消滅時效以請求權為標的。
4、消滅時效所維持之秩序,乃反於原有秩 序之新秩序。
5、消滅時效須當事人援用,否則法院不得依職權採為裁判之資料。
6、消滅時效完成,其利益即得拋棄。
7、消滅時效並非限制權利長期存續,只因權利人經過限定期間不行使其權利,義務人即得拒絕權利人之請求,非為該權利存續期間屆滿而無權利。


二、除斥期間,是權利不行使繼續達於一定期間,致權利歸於消滅之事實。即法律對種權利所預定之存續期間,存續期間屆滿時,權利歸於消滅。其特點如下:
1、除斥期間不得因中斷及不完成而延長。
2、除斥期間起算點自其權利成立時起算。
3、除斥期間所消滅之權利多為形成權。
4、除斥期間所維持之秩序,為繼續存在之原秩序。
5、除斥期間當事人縱不援用,法院亦得依職權採為裁判之資料。
6、除斥期間經過後,其利益不許拋棄。
7、除斥期間在限制權利長期存續,權利人僅在限定期間內得主張其權利,超過限定期間,即為權利存續期間屆滿,則無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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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6505

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區別




消滅時效
除斥期間(預定期間)
解釋
請求權因經過一段期間不行使致使該請求權歸於消滅的法律效力
權利人不於法定或約定期限內行使權利因而使權利消滅
目的
維持新建立之秩序
維持繼續存在的原秩序
客體

請求權

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之權利

形成權

權利人單方面意思表示,使已成立之法律關係之效力發生、變更或消滅。

(承認權、選擇權、撤銷權、解除權、終止權、抵銷權)

起始時間
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行為時
自權利發生時起算
中斷、不完成

(民129以下)

不變期間,除法律另定,不得展期

逾期
請求權仍得行使,但義務人得主張消滅時效而拒絕履行(抗辯權)
權利當然消滅,不得再主張
拋棄時效利益
 (民147)

非義務人提抗辯,法院依職權調查
不得

效期

A.      一般15消滅(民125)


B.      短期5消滅(民126):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等


C.      2消滅(民127):(BY伊藤師)
a. 住的、吃的、玩的
b. 運費
c. 動產租金
d. 專技人員報酬

一般無規定


A.      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權(民91):民法88條及89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B.      意思表示不自由之撤銷權(民93):民法92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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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383
C應為--消滅時效完成,其利益即得拋棄.除斥期間經過後,其利益不許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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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5291

@花枝王,債務人可以拋棄時效利益,比如說我沒繳診費已經過兩年,依法來說我可以主張消滅時效完成不用繳了(我有抗辯權),但假如我還是想還診費,那我可以拋棄這個時效給我的利益(也就是不用繳錢的利益)。

但除斥期間是不可以拋棄時效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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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619
(C)消滅時效完成後,其利益可拋棄;

形成權要適用除斥期間,且期間屆滿權利當然消滅,形成權不能行使,更別說可否拋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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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6213
請問時效完成後,還有什麼利益,不懂 ?
(共 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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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555
C是錯在那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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