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下列公文書的數字使用,正確的是:
(A)本補助款共計50萬元整,將於文到10日內撥付
(B)本補助款共計五十萬元整,將於文到十日內撥付
(C)本補助款共計伍拾萬元整,將於文到十日內撥付
(D)本補助款共計五○萬元整,將於文到10日內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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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9), B(104), C(141), D(19), E(0) #228504

詳解 (共 1 筆)

#4321136

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及法律統一用字對照表

一、常見的數字表達方式可以區分為四種: (一)阿拉伯數字:0、1、2、3、4、5、6、7、8、9;

(二)中文數字:○、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三)國字數字:壹、貳、叁、肆、伍、陸、柒、捌、玖、拾;

(四)羅馬數字:I、II、III、……、X、L、C、D、M。 羅馬數字較為繁複不易辨識,原則上僅用在編製書籍報告之頁碼;而國字大 寫數字因為筆畫繁複,僅在篇章標題時始使用或於契約書中或收據涉及金額為防 偽造時使用之。

二、一般公文以使用「中文數字」和「阿拉伯數字」為原則。依行政院 93 年 9 月 17 日以院臺秘字第 0930089122 號函頒之「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

(一)為使各機關公文書橫式書寫之數字使用有一致之規範可循,特訂定本原 則。

(二)數字用語具一般數字意義(如代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編號、發文 字號、日期、時間、序數、電話、傳真、郵遞區號、門牌號碼等)、統計 意義(如計量單位、統計數據等)者,或以阿拉伯數字表示較清楚者,使 用阿拉伯數字。

(三)數字用語屬描述性用語、專有名詞(如地名、書名、人名、店名、頭銜 等)、慣用語者,或以中文數字表示較妥適者,使用中文數字。

(四)數字用語屬法規條項款目、編章節款目之統計數據者,以及引敘或摘述 法規條文內容時,使用阿拉伯數字;但屬法規制訂、修正及廢止案之法制 作業者,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法律統一用語表」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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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788177
未解鎖
★【破解】★ 下列公文書的數字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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