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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刪除】以下關於「褫奪公權」概念的敘述,何者錯誤?
(A)行為人遭褫奪公權時,喪失擔任公務員及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B)行為人遭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時,應一併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C)褫奪公權在性質上屬於「從刑」
(D)同時受緩刑宣告者,其褫奪公權之期間自緩刑期滿之時起算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
[已刪除]101 年 - 101年 司法人員考試試題五等錄事#8850
答案:
D
難度:
簡單
0.797203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謝禮吉
高一上 (2012/09/22)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不變)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新規定)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不變)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看完整詳解
檢舉
2F
Zhli Lin
高一下 (2012/12/03)
緩刑宣告者.要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檢舉
3F
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8/01)
第 34 條
從刑之種類如下: 一、褫奪公權。 二、沒收。 三、追徵、追繳或抵償。
第 36 條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第 37 條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 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
但同 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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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刪除】以下關於「褫奪公權」概念的敘述,何者錯誤? (A)行為人遭褫奪公權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