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依據「大學法」,若某大學校務會議成員總額為一百五十四人,則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多少人?
(A)。十人
(B)。十一人
(C)。十六人
(D)。二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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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9), C(222), D(4), E(0) #171654
統計: A(9), B(9), C(222), D(4), E(0) #171654
詳解 (共 3 筆)
#244944
不得少於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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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9919
為何說已刪除?
第 15 條
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
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
織之。
前項人員,除校長及副校長外,其人數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教師
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
原則。
二、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
三、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計算,遇有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
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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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7882
104年該法規已經刪除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代表比例之限制,固已無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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