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外國人依其個人意願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應年滿幾歲?
(A)10歲
(B)14歲
(C)18歲
(D)2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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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44), C(55), D(1412), E(0) #310427

詳解 (共 2 筆)

#429348

名  稱

國籍法 

第 3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

,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

    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

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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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 第三條 109年12月29日修正 110年01月27日公布 112年01月01日施行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三款所定無不良素行,其認定、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研議程序、定期檢討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理由 一、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爰刪除第一項第二款「年滿二十歲並」之文字。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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