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外國人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下列何者不屬其情形之一?
(A)未經許可入國
(B)逾期停留、居留
(C)受驅逐出國處分或限令7日內出國仍未離境
(D)受我國政府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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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7), C(24), D(460), E(0) #343987

詳解 (共 3 筆)

#369774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38 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 署得暫予收容: 一、受驅逐出國處分或限令七日內出國仍未離境。 二、未經許可入國。 三、逾期停留、居留。 四、受外國政府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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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564
*本題已修法。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
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三、受外國政府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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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968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
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三、外國政府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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