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按鐵路運送規則之規定,行李、包裹之輸送期間,按計費里程,依下列標準計算:
(A)每二○○公里或不滿二○○公里為一日
(B)每四○○公里或不滿四○○公里為一日
(C)每一○○公里或不滿一○○公里為一日
(D)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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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1), B(1298), C(156), D(169), E(0) #411832
統計: A(511), B(1298), C(156), D(169), E(0) #411832
詳解 (共 8 筆)
#638262
最佳解!
![]() | Joanne Lee 大二上 (2013/01/22 22:30):讚6人讚! 不推 第27條 行李、包裹、貨物之交付期間,除另有約定外,依左列期間合併計算: 一、起運期間:行李、包裹為承運之當日,貨物為承運之當日及次日。委託運前保管之貨物,為實際能承運之當日及次日。 二、輸送期間:按計費里程,依左列標準計算: (一)行李及包裹,每四○○公里或不滿四○○公里為一日。 (二)貨物,每二○○公里或不滿二○○公里為一日。 三、接送期間:接取或送交各為一日。 因天災事變、託運人請求變更運送或因不應歸責於鐵路之事由而遲延之日數,應加算於交付期間內,其不滿一日者作一日計算。 到達之行李、包裹、貨物、應發到達通知者自發出到達通知時起,不需到達通知者自完成交付準備時起,其遲延之時間,除應歸責於鐵路機構之事由外,視為未超過交付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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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7284
行李、包裹是以400公里內為一日,貨物是以200公里內為一日,原因是因為行李包裹體積比較小,所以距離訂的比較遠,貨物通常體積很大,如果訂400公里,那應該常常會延遲(常遲到,因為東西很重,又要在一天以內送到400公里的地方,所以會常常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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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761
鐵路運送規則第27條已於103/12/03後修改如下:
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致鐵路之設備或車輛喪失毀損者,旅客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旅客因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致鐵路機構或其他旅客受有損 害者,亦同。
因此已經不再是第27條所規範的內容了
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致鐵路之設備或車輛喪失毀損者,旅客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旅客因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致鐵路機構或其他旅客受有損 害者,亦同。
因此已經不再是第27條所規範的內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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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7287
所以貨物訂200公里就好,如果超過200公里就可以在第二天再送達都不算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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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7538
推leo解釋…看其他大大解釋,翻一堆規則都沒這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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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9169
此題法條已修改建議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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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239
為何我看得27條和你的27條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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