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庭照顧假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僅限女性受僱者,男性受僱者不得請家庭照顧假
(B)家庭照顧假之請假日數,不計入事假之日數計算
(C)受僱於雇用五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才能請家庭照顧假
(D)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時,須有正當理由才能請家庭照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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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905), C(143), D(3195), E(0) #198040
統計: A(14), B(905), C(143), D(3195), E(0) #198040
詳解 (共 6 筆)
#183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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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538
家庭照顧假 雇用沒有限人數 事假 全年七天
減少工時調整工作時間 雇用三十人以上 少一小時 沒有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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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7666
家庭照顧假
(1)勞工因家人預防接種、重病或有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一年最多可請7天家庭照顧假
(2)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計算,僱主可不給薪
(1)勞工因家人預防接種、重病或有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一年最多可請7天家庭照顧假
(2)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計算,僱主可不給薪
修法後:所有企業都適用。即不受限於雇用員工的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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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1839
原答案(D)選項「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時,須有正當理由才能請家庭照顧假」
之來源為性別工作平等法(105.05.03版本)第22條: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然而,本條文(亦即第22條)已在性別工作平等法(110.12.28版本)被刪除,
依據立法院法律系統異動理由為:
一、本條刪除。
二、為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使受僱者有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
選擇是否共同照顧年幼子女之空間,不論配偶是否就業,也不再限定須有正當理由,
受僱者都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爰刪除本條。
因此,本題已無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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