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庭照顧假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僅限女性受僱者,男性受僱者不得請家庭照顧假
(B)家庭照顧假之請假日數,不計入事假之日數計算
(C)受僱於雇用五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才能請家庭照顧假
(D)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時,須有正當理由才能請家庭照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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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905), C(143), D(3195), E(0) #198040

詳解 (共 6 筆)

#183196

B--> 第   20    條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 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C-->
第   19    條 (工作時間之減少及調整)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 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D--> 第   22    條 (配偶未就業之規定)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 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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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538


家庭照顧假                     雇用沒有限人數     事假  全年七天

減少工時調整工作時間   雇用三十人以上      少一小時 沒有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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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7666
家庭照顧假
(1)勞工因家人預防接種、重病或有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一年最多可請7天家庭照顧假
(2)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計算,僱主可不給薪

修法後:所有企業都適用。即不受限於雇用員工的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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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1513
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家庭照顧假之規定為何?...
(共 37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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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3921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7 條規定:「勞工因有...
(共 19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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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1839

原答案(D)選項「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時,須有正當理由才能請家庭照顧假」
之來源為性別工作平等法(105.05.03版本)第22條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然而,本條文(亦即第22條)已在性別工作平等法(110.12.28版本)被刪除,
依據立法院法律系統異動理由為:
 一、本條刪除。
 二、為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使受僱者有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
   選擇是否共同照顧年幼子女之空間,不論配偶是否就業也不再限定須有正當理由
   受僱者都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爰刪除本條。

因此,本題已無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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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620649
未解鎖
A.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B.性別工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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