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甲有一棟房子先賣給乙,又賣給丙,最後又賣給丁,皆未完成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丁購買在後,但與乙同樣有權請求甲交屋並移轉所有權
(B)甲先將房子賣給乙,故只有乙可請求甲交屋並將所有權登記給乙
(C)丁為最後之買主,故只有丁可請求甲交屋並將所有權登記給丁
(D)甲若將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丙,乙可主張撤銷,因乙是最先之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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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79), B(309), C(205), D(545), E(0) #198050
統計: A(5279), B(309), C(205), D(545), E(0) #198050
詳解 (共 10 筆)
#687493
房屋買賣屬於債權之一部分,
再買賣房屋是諾成行為,所以沒有契約不成立的問題。
根據"債權平等性",不考量債權成立先後的問題,
所以乙、丙、丁三人都有權請求甲交屋並移轉所有權。
再買賣房屋是諾成行為,所以沒有契約不成立的問題。
根據"債權平等性",不考量債權成立先後的問題,
所以乙、丙、丁三人都有權請求甲交屋並移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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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823
設甲先跟乙交往,再跟丙交往,最後又跟丁交往,皆未完成結婚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丁交往在後,但與乙同樣有權請求跟甲結婚並完成結婚登記
(B)甲先跟乙交往,故只有乙可請求跟甲結婚並跟乙完成結婚登記
(C)丁為最後之交往對象,故只有丁可請求跟甲結婚並完成結婚登記
(D)甲若跟丙完成結婚登記,乙可主張撤銷,因乙是最先之交往對象
(A)丙、丁交往在後,但與乙同樣有權請求跟甲結婚並完成結婚登記
(B)甲先跟乙交往,故只有乙可請求跟甲結婚並跟乙完成結婚登記
(C)丁為最後之交往對象,故只有丁可請求跟甲結婚並完成結婚登記
(D)甲若跟丙完成結婚登記,乙可主張撤銷,因乙是最先之交往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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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398
債權相對性>>只對相對人有效,故其它人也可以主張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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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412
甲將A地出售並交負於乙之後,又將同地出售於丙並辦所有權移轉登記,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可主張乙是無權占有
(B)乙可聲請法院撤銷甲、丙間之詐害行為
(C)乙可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甲損害賠償
(D)如丙係故意乙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乙,乃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100 年 - 100年一般警察人員-法學知識#5097答案:B
非以財產為標的(如勞務契約)或一物二賣情況不屬於詐害行為
補充代位權:債權人得依民法聲請法院撤銷之詐害行為這是債權保全其中之一,另一個為代位權(如甲欠乙100萬,丙也欠甲100萬,當甲還不出乙錢,又不向丙討債,此時乙可向丙要求還給甲,甲才有能力還給乙),都是為了防止債務人屆時還不出債務之一種保障,積極(贈與或買賣)或消極(以自己的財產替他人擔保)減少財產,也就是說如果當債務人故意脫產之行為,不想還債權人,法律給予債權人可行使之權利,但前提是債務人之財產不足以還債時,才可以行使,且在知悉1年內,自發生10年內為之。(參照民法242~245)
B.民法第87條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實際例子:92年間阿里山森林小火車翻車事件,造成重大傷亡,擔任檢車士溫男涉業務疏失被嘉義地院判刑3年確定。林管處賠償1億4908萬多元給受害乘客、家屬並達成和解。林管處轉向溫男方面求償,但溫男在95年7月身亡,嘉義地院判溫男的繼承人應連帶賠償3727萬餘元給林管處。林管處說,溫男在過世前兩年將名下5筆土地贈與父親,企圖逃避賠償責任,損害林管處的受償權,要求法官撤銷贈與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效力。 嘉義林管處提訴撤銷贈與及土地移轉登記,台南地院判須撤銷贈與並塗銷土地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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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074
意思就是沒有先來後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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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957
乙丙丁對甲之債權均有效,惟是甲事後債務不履行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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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5811
7樓例子舉得不錯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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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7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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