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複選題
15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關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下列何者正確?
(A)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人民或政黨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B)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司法院院長充審判長
(C)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 2/3 以上出席,始得為之。未參與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判決
(D)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 2/3 之同意決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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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80), B(1260), C(2089), D(2936), E(11) #1624877

詳解 (共 10 筆)

#2390740

(A)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人民或政黨 主管機關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B)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司法院院長參與審理之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C)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 2/3 3/4以上出席,始得為之。未參與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判決 

(D)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 2/3 之同意決定之 →正解




757
10
#2622368

【整理】


   出席人數            

表決人數

解釋憲法  

   2/3

出席人數的2/3

解釋命令違憲

   2/3

出席人數的1/2

統一解釋  

   1/2

出席人數的1/2

憲法法庭政黨違憲判決

   3/4

出席人數的2/3

憲法法庭政黨違憲裁定

   3/4

出席人數的1/2

190
4
#4522648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A)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第 19 條)(備註: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B)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參與審理之資深大法官審判長;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第 20 條 )

(C)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3/4以上出席,始得為之。未參與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判決。( 第 24 條 )

(D)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2/3之同意決定之。( 第 25 條)

如果之後考《憲法訴訟法》,應改為: 

(A)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第 77 條)(PS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B)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之。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第 2 條 )

(C)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2/3以上出席參與。未參與言詞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及裁判。( 第 26 條 )

(D)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2/3以上同意。( 第 80 條 )

107
1
#2337452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A)第 19 條...
(共 34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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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895529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現已修改成「憲法訴訟法

其內容也作了一些修正

(A)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人民或政黨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第77條)


注意: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依人民團體法規定)


(B)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司法院院長充審判長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之。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第


原法為資深大法官

現修改為第一順位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

↓因故不能

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

↓二人均不能擔任時

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C)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 2/3 以上出席,始得為之。未參與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判決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參與。未參與言詞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及裁判。(第26條

 

現已修改為2/3,而非3/4。

故依現行法規的話,C選項為正解。


(D)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 2/3 之同意決定之 .

→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評決未達前項同意人數時,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第80條)


本題正解。但依現行法規來看,大法官刪除了應經言詞辯論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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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7850

(A)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19:由主管機關聲請。

(B)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20:審判長由資深大法官充任。

(C)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24:需大法官3/4出席。

(D)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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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9965

這裡指的主管機關 是指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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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9754

政黨違憲判定裁定 — 3/4出席、1/2同意

政黨違憲辯論判決 — 3/4出席、2/3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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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3405
第19條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
(共 22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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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9764

(B)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司法院院長充審判長 

憲法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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