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複選題
15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關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下列何者正確?
(A)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人民或政黨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B)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司法院院長充審判長
(C)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 2/3 以上出席,始得為之。未參與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判決
(D)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 2/3 之同意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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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80), B(1260), C(2089), D(2936), E(11) #1624877
詳解 (共 10 筆)
(A)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人民或政黨 主管機關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B)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司法院院長參與審理之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C)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 2/3 3/4以上出席,始得為之。未參與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判決
(D)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 2/3 之同意決定之 →正解
【整理】
出席人數 | 表決人數 | |
解釋憲法 | 2/3 | 出席人數的2/3 |
解釋命令違憲 | 2/3 | 出席人數的1/2 |
統一解釋 | 1/2 | 出席人數的1/2 |
憲法法庭政黨違憲判決 | 3/4 | 出席人數的2/3 |
憲法法庭政黨違憲裁定 | 3/4 | 出席人數的1/2 |
(A)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第 19 條)(備註: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B)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參與審理之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第 20 條 )
(C)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3/4以上出席,始得為之。未參與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判決。( 第 24 條 )
(D)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2/3之同意決定之。( 第 25 條)
如果之後考《憲法訴訟法》,應改為:
(A)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第 77 條)(PS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B)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之。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第 2 條 )
(C)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2/3以上出席參與。未參與言詞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及裁判。( 第 26 條 )
(D)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2/3以上同意。( 第 80 條 )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現已修改成「憲法訴訟法」
其內容也作了一些修正
(A)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人民或政黨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第77條)
注意: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依人民團體法規定)
(B)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司法院院長充審判長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之。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第
原法為資深大法官
現修改為第一順位為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
↓因故不能
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
↓二人均不能擔任時
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C)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 2/3 以上出席,始得為之。未參與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判決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參與。未參與言詞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及裁判。(第26條
現已修改為2/3,而非3/4。
故依現行法規的話,C選項為正解。
(D)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 2/3 之同意決定之 .
→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評決未達前項同意人數時,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第80條)
本題正解。但依現行法規來看,大法官刪除了應經言詞辯論的條件。
(A)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19:由主管機關聲請。
(B)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20:審判長由資深大法官充任。
(C)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24:需大法官3/4出席。
(D)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25。
這裡指的主管機關 是指內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