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錯誤?
(A)憲法第 12 條之秘密通訊自由,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 意侵擾之權利
(B)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如無法律依據,不得限制
(C)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
(D)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同時負責通訊監察書之聲請與核發,其所踐行之程序乃屬合理、正當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61), B(624), C(91), D(7549), E(0) #1624867

詳解 (共 8 筆)

#2429793
釋字第631號解釋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制定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未要求通訊監察書原則上應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之法官核發,而使職司犯罪偵查之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同時負責通訊監察書之聲請與核發,難謂為合理、正當之程序規範,而與憲法第十二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施行之日失其效力。
282
1
#2707848

15 依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司法警察基於辦案,而有需要監聽嫌犯、關係人的電話、手機通訊時,應向何人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 
(A) 直接上級長官 
(B) 地方法院檢察官 
(C) 地方法院法官 
(D) 無須聲請通訊監察書,有監聽需要,即可自行監聽
 

115
1
#2361918

釋字第 631 號

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

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制定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未要求通訊監察書原則上應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之法官核發,而使職司犯罪偵查之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同時負責通訊監察書之聲請與核發,難謂為合理、正當之程序規範,而與憲法第十二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施行之日失其效力。

58
1
#2583133
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
(共 22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5
0
#2992872
通訊監察書也就是俗稱的監聽票如果可以由檢...
(共 6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4
0
#2340026
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共 121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0
0
#2417970
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共 14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5
0
#2552203
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共 99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