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更新身分證時,主管機關決定將身分證與健保卡、駕照等合而為一,統一為一種證件。可能涉及下列何種基本權?
(A)職業自由
(B)隱私權
(C)平等權
(D)秘密通訊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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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13151), C(168), D(290), E(0) #1624872

詳解 (共 5 筆)

#2428564

身分證具有極度隱私之個人資訊,若與其他證件合併,則可能衍生隱私問題,故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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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1094
可以參考釋字第 603 號解釋維護人性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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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7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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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身分證跟健保卡合一,地址父母配偶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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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8795

J603


解釋文: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之維護
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個人資料
之自主控制
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
(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 。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
訊隱私權
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
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
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
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
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
權之保障。而國民身分證發給與否,則直接影響人民基本權利之行使。戶
籍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但未
滿十四歲請領者,不予捺指紋,俟年滿十四歲時,應補捺指紋並錄存。第
三項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對於未
依規定捺指紋者,拒絕發給國民身分證,形同強制按捺並錄存指紋,以作
為核發國民身分證之要件,其目的為何,戶籍法未設明文規定
於憲法保
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已有未合。
縱用以達到國民身分證之防偽、防止
冒領、冒用、辨識路倒病人、迷途失智者、無名屍體等目的而言,亦屬損
益失衡、手段過當,不符比例原則之要求。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
強制人民按捺指紋並予錄存否則不予發給國民身分證之規定,與憲法第二
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
至依據戶籍法其他相關規定換發國民身分證之作業,仍得繼續進行,自不
待言。
    國家基於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而有大規模蒐集、錄存人民指紋、並有
建立資料庫儲存之必要者,則應以法律明定其蒐集之目的,其蒐集應與重
大公益目的之達成,具有密切之必要性與關聯性,並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
外之使用。主管機關尤應配合當代科技發展,運用足以確保資訊正確及安
全之方式為之
,並對所蒐集之指紋檔案採取組織上與程序上必要之防護措
施,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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