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舊人民團體法規定,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其組織與活動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者,不予許可。此一規定因涉及行政 機關得就人民之下列何者為審查,且作為不予許可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程度,應失其效力?
(A)政治上言論之內容
(B)政治上言論之方法
(C)政治上言論之型態
(D)政治上言論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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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26), B(300), C(884), D(462), E(0) #1624879

詳解 (共 4 筆)

#2500202

釋字第 644 號 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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