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甲、乙、丙共有土地一宗,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甲將土地出賣予丁,甲、丁間之買賣契約應經乙、丙同意,始生效力
(B)甲、乙未經丙之同意,將土地出租予丁,租賃契約不得對抗丙
(C)土地經合意分管後,甲將其分管之 A 部分土地出租予丁,不須經過乙、丙之同意
(D)土地經合意分管並經登記後,甲將其應有部分移轉予戊,戊以不知悉該分管契約為由,主張不受分管契約之拘束
統計: A(1465), B(647), C(4847), D(338), E(0) #1624889
詳解 (共 10 筆)
A 只要再加乙丙其中一人同意即可。依照不動產的特別規定,過一半人數以及應有部分總合超過一半即可
B 可以對抗,過一半人數與應有部分總合超過一半即可
D 分管契約對於受讓人之效果,對不動產有效,動產要可得明知才有效
key
(一)共有物
層次一:共有物之處分、變更、設定,需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整體處置,3/3全體表決; ex買賣
層次二:反面解釋:處分、變更、設定以外的管理行為:2/3同意即可。ex 裝潢
層次三:簡易修繕:可單獨為之。 ex 修冷氣
(二)應有部分
有使用收益權自由。ex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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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將土地出賣予丁,甲、丁間之買賣契約應經乙、丙同意,始生效力
Ans-->依契約自由原則,買賣契約自然有效,但到了土地移轉登記階段則需全體共有人同意,物權具有無因性,與契約生效與否無涉。
(B)甲、乙未經丙之同意,將土地出租予丁,租賃契約不得對抗丙
Ans-->共有部分,出租是管理行為,甲+乙已經過3/2,租約自得對抗丙;再者,甲乙就自己應有部分有使用收益權,無須丙的同意。
(C)土地經合意分管後,甲將其分管之 A 部分土地出租予丁,不須經過乙、丙之同意
Ans-->甲就自己應有部分有使用收益權,無須乙丙的同意。
(D)土地經合意分管並經登記後,甲將其應有部分移轉予戊,戊以不知悉該分管契約為由,主張不受分管契約之拘束
Ans-->土地經登記移轉,戊自當繼受共有分管契約之拘束。
民法
第 819 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第 820 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2F,土地法34-1不適用出租。應是用820第1項去解釋B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