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有關種類之債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買賣契約中約定,給付臺東池上有機蓬萊米 100 公斤,係屬種類之債
(B)承攬契約中約定,承攬人應使用臺灣製造之水泥 50 包,係屬種類之債
(C)給付種類之債,於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其物即為特定給付物
(D)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如不能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確定其品質時,則債務人應給以最優品質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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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0), B(748), C(1108), D(4532), E(0) #1624890
統計: A(260), B(748), C(1108), D(4532), E(0) #1624890
詳解 (共 10 筆)
#2385983
第 200 條 (種類之債)
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
前項情形,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或經債權人之同意指定其應交付之物時,其物即為特定給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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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5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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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9286
回5F
1.如果沒指定什麼品質的東西,就應該給予中等品質的東西
2.交完貨後,你給的東西就算是當初約定之物
1.比如我要買紙,跟書局叫紙,但你只說我要A4白紙,無指定紙的品質,書商可以拿中等品質的紙交貨
2.銀貨兩訖後或是買的人同意他拿的紙可以交貨,書商帶來的A4白紙就是當初約定的A4白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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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9487
有沒有人可以舉例 200條第1項跟第2項是什麼意思? 還是這是法條題 就純死背 不要多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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