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司法院釋字第 725 號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錯誤?
(A)依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 78 條所明定,故所為之解釋,
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
(B)司法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
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
(C)司法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檢察總長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
(D)司法院宣告違憲之法令定期失效者,係為避免因違憲法令立即失效,造成法規真空狀態或法秩序驟然發生重大之衝擊,
並為促使主管機關審慎周延立法,以符合解釋意旨,僅在一定程度、一定時間內,宣告法令違憲
統計: A(1000), B(1069), C(2064), D(2942), E(0) #1624876
詳解 (共 10 筆)
釋字第 725 號 【宣告法令違憲定期失效之解釋對原因案件之效力案】
解釋文
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 (B),
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 (C);
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諭知;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
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及第一八五號解釋應予補充。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判字第六一五號判例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
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得提起再審之訴之規定,並不排除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經本院解釋為牴觸憲法而宣告定期失效之情形。
理由書 節錄
本院宣告違憲之法令定期失效者,係基於對相關機關調整規範權限之尊重,並考量解釋客體之性質、影響層面及修改法令所須時程等因素,避免因違憲法令立即失效,造成法規真空狀態或法秩序驟然發生重大之衝擊,並為促使主管機關審慎周延立法,以符合本院解釋意旨,然並不影響本院宣告法令違憲之本質。(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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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司法院宣告違憲之法令定期失效者,係為避免因違憲法令立即失效,造成法規真空狀態或法秩序驟然發生重大之衝擊, 並為促使主管機關審慎周延立法,以符合解釋意旨,僅在一定程度、一定時間內,宣告法令違憲
14 依司法院釋字第 725 號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錯誤?
(A)依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 78 條所明定,故所為之解釋, 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
=>司法院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所做的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 。
看起來是對的。司法院的解釋,各機關做出違背司法院解釋的判例==>無效。
(B)司法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 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
當初聲請解釋憲法用來裁判的法令=>適用的法令失效了=>人民可以用這理由再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
看起來是對的。很合理的樣子。"一定期限"=>好險沒考這個,這反而易忽略…。
(C)司法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檢察總長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
=>看到檢察總長 就只有想到非常上訴。就和b一樣,角色換成檢察總長。
(D)司法院宣告違憲之法令定期失效者,係為避免因違憲法令立即失效,造成法規真空狀態或法秩序驟然發生重大之衝擊, 並為促使主管機關審慎周延立法,以符合解釋意旨,僅在一定程度、一定時間內,宣告法令違憲
定期失效=>避免因違憲法令立即失效=====>因為公共利益和信賴保護原則。
僅在一定程度、一定時間內,宣告法令違憲 ==>這個用字含糊的,就是錯的。
=>宣告法令違憲? 正常有權宣告的是司法院。所以改寫成=>司法院宣告法令違憲的人,這個人要去宣告法令違憲這件事僅在一定程度、一定時間內。
但還是看不太懂,是想表達僅在一定影響程度下和一定期間內?(後)宣告=>這樣也不對…。
反正看不懂 ,怪怪的就是錯的。
應該出題者是想表達這意思吧……
還是想說司法院的某人要宣告違憲之法令定期失效這一件事。此人宣告這件事要考慮外在因素,且要在一定期的期間內宣告,並且宣告的時候是這宣告違憲事情會影響程度最小的時候(其它機關已改好法令了),這時這個人才宣告。
==>所以錯。不是先通知大家改好想好如何適應後,能適應後才宣告定期失效。而是宣告定期失效後,大家在這期限內去適應。
釋字第725號
理由書第2段
本院宣告違憲之法令定期失效者,係基於對相關機關調整規範權限之尊重,並考量解釋客體之性質、影響層面及修改法令所須時程等因素,避免因違憲法令立即失效,造成法規真空狀態或法秩序驟然發生重大之衝擊,並為促使主管機關審慎周延立法,以符合本院解釋意旨,然並不影響本院宣告法令違憲之本質。
直接宣告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