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關於保安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 3 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 許可執行
(B)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 7 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C)犯刑法第 285 條傳染花柳病之罪者,得於刑罰執行後,令入相當處所,強制治療
(D)電子監控屬於保護管束可採用的手段之一
統計: A(1068), B(2173), C(2736), D(690), E(0) #1624888
詳解 (共 10 筆)
刑法第91條
犯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強制治療。
前項處分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其期間至治癒時為止。
(A)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 3 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 許可執行
保安處分應執行,未開始執行。過了三年,非經法院認為繼續,不許可執行。
保安處分應執行,繼續執行。過了三年,非經法院認為繼續,不許可執行。
==>超過三年,不管有沒有執行,都要法院認為要再執行。不然的話就不可以執行。
(B)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 7 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選擇題a法院認為要繼續執行,但自應執行之日起 過了七年。不用問法官要不要執行,都不可以執行。
c:前,治好再來執行。
d:有。
99條(保安處分之執行時效)
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AB
第285條(傳染花柳病罪)【告訴乃論】§287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91條(強制治療處分)犯第二百八十五(花柳)條之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強制治療。
前項處分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其期間至治癒時為止。
~C
保安處分種類
第86條(感化教育處分)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
第87條(監護處分)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補充第19條(責任能力~精神狀態)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第88條(禁戒處分1)施用毒品成癮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第89條(禁戒處分2)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第90條(強制工作處分)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第91條(強制治療處分)犯第二百八十五(花柳)條之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強制治療。
前項處分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其期間至治癒時為止。。
第91條之1(治療處分)(性交等等)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D沒有電子監控這種保護處分--
26 關於保安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 3 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 許可執行
(B)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 7 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C)犯刑法第 285 條傳染花柳病之罪者,得於刑罰執行後,令入相當處所,強制治療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感化教育因滿14歲、未滿18歲而得減輕刑者,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得於執行前為之
(D)電子監控屬於保護管束可採用的手段之一 .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D)電子監控屬於保護管束可採用的手段之一
我也沒看清楚! 保護管束 可採用的手段,
這樣推理,只有C才是錯的唷!!感謝大家的討論^^
保護管束之種類 VS 保護管束可採用的手段~~ 這兩點到底能不能說一樣呢?!
留給專業的處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