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關於保安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 3 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 許可執行
(B)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 7 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C)犯刑法第 285 條傳染花柳病之罪者,得於刑罰執行後,令入相當處所,強制治療
(D)電子監控屬於保護管束可採用的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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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8), B(2173), C(2736), D(690), E(0) #1624888

詳解 (共 10 筆)

#2338171

刑法第91條

犯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強制治療。 

前項處分於刑之執行為之,其期間至治癒時為止。 

443
3
#2489476

(A)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 3 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 許可執行

保安處分應執行,未開始執行。過了三年,非經法院認為繼續,不許可執行。

保安處分應執行,繼續執行。過了三年,非經法院認為繼續,不許可執行。

==>超過三年,不管有沒有執行,都要法院認為要再執行。不然的話就不可以執行。

 
(B)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 7 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選擇題a法院認為要繼續執行,但自應執行之日起 過了七年。不用問法官要不要執行,都不可以執行。

c:前,治好再來執行。


d: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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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0415
看起來應該是指:若超過三年但未滿七年,而法院同意,就還是要執行;熬過七年,直接不用執行了。 應該是這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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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1557

99條(保安處分之執行時效)

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得許可執行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AB

第285條(傳染花柳病罪)【告訴乃論】§287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91條(強制治療處分)犯第二百八十五(花柳)條之罪,得令入相當處所,強制治療

前項處分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其期間至治癒時為止。

~C

保安處分種類

第86條(感化教育處分)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

第87條(監護處分)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補充第19條(責任能力~精神狀態)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第88條(禁戒處分1)施用品成癮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第89條(禁戒處分2)因酗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第90條(強制工作處分)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第91條(強制治療處分)犯第二百八十五(花柳)條之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強制治療。

前項處分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其期間至治癒時為止。。 

第91條之1(治療處分)(性交等等)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D沒有電子監控這種保護處分--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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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4054

26 關於保安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 3 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繼續存在時,不得 許可執行
(B)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 7 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C)犯刑法第 285 條傳染花柳病之罪者,得於刑罰執行後,令入相當處所,強制治療

此外,傳染愛滋病、菜花等性病,原受285條「明知自己有花柳病,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規範,法務部認為這種行為可用277條傷害罪規定處罰,因此刪除285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感化教育因滿14歲、未滿18歲而得減輕刑者,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得於執行前為之

(D)電子監控屬於保護管束可採用的手段之一 .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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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4975
簡單理解染花枊病如果在治癒前行刑的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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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1895
可以參考這個~法務部科技設備監控問與答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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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4053

Alina

(D)電子監控屬於保護管束可採用的手段之一 

我也沒看清楚! 保護管束 可採用的手段,

這樣推理,只有C才是錯的唷!!感謝大家的討論^^

保護管束之種類 VS 保護管束可採用的手段~~ 這兩點到底能不能說一樣呢?!

留給專業的處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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