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何者成立民法物權編上之加工?
(A)甲以乙的建材對自己之房屋作重大修繕
(B)甲將乙的油漆塗在自己的腳踏車輪框上
(C)甲將乙的石材雕塑出一太極人像
(D)甲將乙的咖啡粉加入自己的牛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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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3), B(742), C(5733), D(292), E(0) #1624891
統計: A(813), B(742), C(5733), D(292), E(0) #1624891
詳解 (共 10 筆)
#3330129
民法第814條 加工--------------(C)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民法第811條 附合:動產+不動產---------(A)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民法第812條 附合:動產+動產-----------(B)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民法第813條 混和-----------------------(D)
動產與他人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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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7754
附合----你還可以看到附著上去的東西 EX 油漆塗在腳踏車上 你還是可以看到油漆
混和----你沒辦法看到混和進去的東西 EX 咖啡粉加到牛奶中 咖啡粉融化 你看不到咖啡粉了
個人淺見比較一下 有錯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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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1611
第811條(不動產之附合)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第812條(動產之附合)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第813條(混合)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第814條(加工)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第815條(添附之效果~其他權利之同消滅)
依前四條之規定,動產之所有權消滅者,該動產上之其他權利,亦同消滅。
第816條(添附之效果~補償請求)
因前五條之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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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4063
白話的加工~~自己的理解
應該是指物體形狀上改變, 例如 石頭雕刻(不上色) 木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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