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複選題
2 下列何者具有行政法法源之屬性?
(A)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B)行政法院判例
(C)行政法院判決
(D)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
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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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6), B(565), C(2469), D(1845), E(293) #434838
統計: A(676), B(565), C(2469), D(1845), E(293) #434838
詳解 (共 10 筆)
#726651
『判例』可以當做行政法之法源,『判例』源自於『最高法院』以及『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SO ~~E 所說的行政法院還包含高等法院,所以不算喔~~~~所以答案是C.......DE都不算是行政法之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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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5542
(C)判決只有個案之拘束力,判例則對將來發生之同類事件有一般之拘束力
(D)最高法院民刑庭總會之決議,以及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議決,原本僅有整合其內部法律見解之作用,但此類決議一經對外刊行,常為下級法院或行政機關所援用,其事實上之拘束力不容否認,故釋字第374、620號解釋認為與命令相當,並得最做為違憲審查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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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6398
(D)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則須經下級法院及行政機關援用,才具有事實拘束力。
釋字620:
最高行政法院在具體個案之外,表示其適用法律見解之決 議,原僅供院內法官辦案之參考,並無必然之拘束力,雖不能與判例等量齊觀,惟決議之製作既有法令依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三十條及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二 十八條),又為代表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律見解,如經法官於裁判上援用時,自亦應認與命令相當許人民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本院解釋,業經本院釋字第三七四號解釋闡釋有案,合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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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6627
大法庭成立後,取代判例跟決議
兩個就不再有通案拘束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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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292
98年題目
下列何者不是行政法之法源? (A)國際法(B)習慣法 (C)最高行政法院庭長與法官聯席會議決議(D)自治規章
答案是C
"最高行政法院庭長與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不是行政法之法源,102年普考題目為什麼D不行?
又"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具有行政法法源之屬性,為何"最高行政法院庭長與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不是行政法之法源?
請幫幫忙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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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07130
CD均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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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102
釋字620理由書:
最高行政法院在具體個案之外,表示其適用法律見解之決 議,原僅供院內法官辦案之參考,並無必然之拘束力,雖不能與判例等量齊觀,惟決議之製作既有法令依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三十條及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二 十八條),又為代表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律見解,如經法官於裁判上援用時,自亦應認與命令相當許人民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本院解釋,業經本院釋字第三七四號解釋闡釋有案,合先說明。
最高行政法院在具體個案之外,表示其適用法律見解之決 議,原僅供院內法官辦案之參考,並無必然之拘束力,雖不能與判例等量齊觀,惟決議之製作既有法令依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三十條及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二 十八條),又為代表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律見解,如經法官於裁判上援用時,自亦應認與命令相當許人民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本院解釋,業經本院釋字第三七四號解釋闡釋有案,合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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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491
愚見認為
可參考行政法院組織法§16
第一項編為判例
第二項變更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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