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複選題
24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下列有關罰鍰之完納與易以拘留之敘述,何者錯誤?
(A)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 10 日內完納
(B)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 3 個月內分期完納。但遲誤 1 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C)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D)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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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2), B(242), C(1979), D(813), E(75) #426889
統計: A(232), B(242), C(1979), D(813), E(75) #426889
詳解 (共 7 筆)
#1088993
C: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是在罰鍰逾期不完納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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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7136
現在已經沒有易以拘留了,修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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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5620
(A)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 10 日內完納
正確
(B)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 3 個月內分期完納。但遲誤 1 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2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0 條
I.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 (A)
II.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3個月內分期完納。 (B)
III. 但遲誤1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B)
(C)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舊法已刪除
(D)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
舊法已刪除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56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56 條
I.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罰鍰者,得於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執行之警察機關申請許可分期繳納。
II. 警察機關應於接受申請之日起5日內,斟酌被處罰人之經濟狀況,為分期繳納之准駁,並製作通知書送達之;其准以分期繳納者,並應載明每期應繳納之日期、金額及不按期繳納之法律效果。
III. 前項分期繳納罰鍰,以15日為1期,並以罰鍰總額平均分2至6期繳納之。
15天為1期,分2至6期
分成30天(1個月) 至 90天(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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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983464
請更正題目答案,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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