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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外事警察人員(選試日語)、 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國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0308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 | 年份:102年 | 選擇題數:25 | 申論題數:2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警察◆警察法規

選擇題 (25)

22 下列有關各種案件之救濟,何者敘述為正確? (A)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案件經警察機關裁處者,如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逕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B)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5 條所指之案件經該管簡易庭裁處者,如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所為之裁定有所不服,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得再行抗告 (C)對於行政強制執行之案件,義務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 10 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 30 日內決定之 (D)對於集會遊行法之案件,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 3 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 12 條第2 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 24 小時內提出。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 3 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但第 12 條第 2 項情形,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 12 小時內檢送。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 3 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第 12 條第 2 項情形,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 12 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