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有關怠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A)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 5 千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怠金
(B)承上,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C)依消防法第 42 條之 1規定,使用燃氣之熱水器及配管之承裝業,未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從事熱水器及配管之安裝者,處負責人及行為人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或逕予停業處分。此等所謂連續處罰,其性質上係屬怠金
(D)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4 條第 3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 1 千 8 百元。此等 1 千8 百元之科處,其性質上係屬怠金
統計: A(108), B(35), C(526), D(2109), E(0) #426886
詳解 (共 6 筆)
觀念判斷 代金5000起跳到30萬內
D選項只有臺幣 1 千 8 百元!!
怠金:5千以上 ~ 30萬以下
(A)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 5 千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怠金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30
行政執行法 第 30 條
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
I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B)承上,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31
行政執行法 第 31 條
I.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II.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27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C)依消防法第 42 條之 1規定,使用燃氣之熱水器及配管之承裝業,未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從事熱水器及配管之安裝者,處負責人及行為人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或逕予停業處分。此等所謂連續處罰,其性質上係屬怠金
正確
(D)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4 條第 3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 1 千 8 百元。此等 1 千8 百元之科處,其性質上係屬怠金
不正確
性質為
行政秩序罰、「罰鍰」為「行政處分」的1種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2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4 條
I.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違規肇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二、有第35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
三、有第43條規定之情形。
四、有第54條規定之情形。
五、依第63條第3項前段規定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六、其他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基於轄區交通管理之必要,公告應接受講習。
II.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法規之重大修正或道路交通安全之重要措施,必要時,得通知職業汽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III. 汽車駕駛人有第1項各款、第2項情形之一或本條例其他條款明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1千8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6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
IV. 前項如無駕駛執照可吊扣者,其於重領或新領駕駛執照後,執行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再發給。
d 是秩序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