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車輛,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可為下列那些行為:
①攔停該車輛 ②檢查車身號碼 ③要求乘客出示相關證件 ④要求乘客接受酒測
(A)①②③④
(B)①②③
(C)①②
(D)①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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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1), B(2960), C(147), D(53), E(0) #426888
統計: A(551), B(2960), C(147), D(53), E(0) #426888
詳解 (共 4 筆)
#1472863
4、不是乘客
31
1
#4355607
④要求乘客接受酒測
僅限於駕駛接受酒測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8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8 條
I.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①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③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②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II.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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