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有關集會遊行法之論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其他法律有集會遊行之規定者,優先適用之,故本法為普通法兼補充法
(B)司法院、各級法院禁制區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 300 公尺
(C)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通知書,應載明理由及不服之救濟程序,該通知書之性質為行政處分
(D)經許可遊行之負責人,對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應負責清理,違反者處以罰鍰
統計: A(2529), B(393), C(87), D(43), E(0) #426873
詳解 (共 3 筆)
本法立法方式採基準法的立法方式
本法未規定才適用他法
(A)其他法律有集會遊行之規定者,優先適用之,故本法為普通法兼補充法
不正確
本法為特別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1
集會遊行法 第 1 條
I. 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
II.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B)司法院、各級法院禁制區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 300 公尺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6
集會遊行法 第 6 條
(室外集會、遊行的禁制區)
I.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內政部訂定不得逾300公尺)
二、國際機場、港口。
(內政部訂定不得逾300公尺)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國防部訂定不得逾300公尺)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外交部訂定不得逾50公尺)
II. 前項第1款、第2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3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300公尺。第4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50公尺。
非禁制區:立法院、監察院、地方檢察署、行政院長官邸、5院正副院長官邸
(C)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通知書,應載明理由及不服之救濟程序,該通知書之性質為行政處分
正確
許可、不許可的通知書性質為行政處分,應先申復(訴願先行程序),不服始得訴願、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撤銷訴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92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I.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II.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簡單來說,行政處分有5個要件:
1. 是行政機關作的。
2. 是公法上的具體事件。
3. 行政機關做出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
4. 對機關外部發生法律效果。
5. 是單方行政行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16
集會遊行法 第 16 條
(得申復、訴願先行程序)
I.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12條第2項情形 (緊急性集會、遊行) ,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
II. 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2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但第12條第2項情形 (緊急性集會、遊行) ,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12小時內檢送。
III. 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2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第12條第2項情形 (緊急性集會、遊行) ,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12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12
集會遊行法 第 12 條 第 2 項
(「緊急性集會、遊行」許可、不許可通知書的時間)
I. 室外集會、遊行申請之許可或不許可,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II. 依第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提出申請者 (緊急性集會、遊行) ,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時起24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III. 主管機關未在前2項規定期限內通知負責人者,視為許可。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9
集會遊行法 第 9 條 第 1 項 但書
(緊急性集會、遊行)
I.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6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6日前申請之限制: (緊急性集會、遊行)
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預定參加人數。
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II. 前項第1款代理人,應檢具代理同意書;第3款集會處所,應檢具處所之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遊行,應檢具詳細路線圖。
(D)經許可遊行之負責人,對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應負責清理,違反者處以罰鍰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18
集會遊行法 第 18 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應於集會﹑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其集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並應負責清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27
集會遊行法 第 27 條
經許可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或代理人違反第18條規定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
負責人、代理人,沒有在集會﹑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
集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負責人、代理人不負責清理。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代理人處3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