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下列何種情形不得使用槍械?
(A)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時
(B)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C)執行搜索、扣押時
(D)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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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61), C(3227), D(257), E(0) #426883

詳解 (共 8 筆)

#4609117
其實警械第4條第1項第7款,遇到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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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4916
<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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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7438
警械使用條例第三條規定: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三、發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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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5510

(C)執行搜索、扣押,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3

警械使用條例 第 3 條

(「得警棍制止」之情形)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C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三、發生第4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之情形)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4

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

(「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之情形)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D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A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B

 

七、有前條第1款第2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C)

 

警械使用條例 第 3 條,「得警棍制止」之情形)

 

 

II.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得使用警銬、得警棍指揮、得警棍制止,得使用其他經核定器械

 

應勤警械:警、警、防暴

 

考、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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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4160

(C)同法第3條第一款→警棍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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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1430
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修法囉: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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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662
使用槍槍械就要適用警械使用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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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3756
這題目應該改成依照警械使用條例,不然為何C不能使用槍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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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625677
未解鎖
需使用強制力執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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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311757
未解鎖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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