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下列何種情形不得使用槍械?
(A)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時
(B)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C)執行搜索、扣押時
(D)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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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61), C(3227), D(257), E(0) #426883
統計: A(29), B(61), C(3227), D(257), E(0) #426883
詳解 (共 8 筆)
#4077438
警械使用條例第三條規定: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三、發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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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5510
(C)執行搜索、扣押,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3
警械使用條例 第 3 條
(「得警棍制止」之情形)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C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三、發生第4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之情形)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4
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
(「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之情形)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D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A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B
七、有前條第1款、第2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C)
(警械使用條例 第 3 條,「得警棍制止」之情形)
II.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得使用警銬、得警棍指揮、得警棍制止,得使用其他經核定器械
應勤警械:警銬、警繩、防暴網
考、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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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4160
(C)同法第3條第一款→警棍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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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662
使用槍槍械就要適用警械使用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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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3756
這題目應該改成依照警械使用條例,不然為何C不能使用槍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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