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及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下列有關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之敘述,何者錯誤?
(A)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槍砲彈藥刀械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屬於治安顧慮人口
(B)治安顧慮人口之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 3 年內為限。但經假釋撤銷者,其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
(C)警察實施查訪,應於日間為之。但與查訪對象約定者,不在此限
(D)警察查訪治安顧慮人口之行為性質上係屬於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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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58), B(280), C(168), D(575), E(0) #426879

詳解 (共 9 筆)

#931641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 2 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

一、曾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或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人罪者。
二、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至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罪者。
三、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至第三百二十七條之搶奪罪者。
四、曾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放火罪者。
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或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
六、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者。
七、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或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罪者。
八、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者。
九、曾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或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者。
十、曾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四條或第三百零五條之妨害自由罪者。
十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者。
十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受毒品戒治人。
十三、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之罪者。
十四、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槍砲彈藥之罪者。
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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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5586
可能是不包含刀械,依據查訪辦法中只有講到槍砲彈藥
(文字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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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7973
回樓上,A選項不用敘明3年內,A錯是槍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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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6665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2條第1項14款曾...
(共 6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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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3519
4f 你說錯了吧  a錯是因為多了刀械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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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313
這太  貝貝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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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232
那D選項呢請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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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5456

(A)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槍砲彈藥刀械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屬於治安顧慮人口

 

不正確

不包含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刀械之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7&flno=2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 2 條

 

 

I. 依本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5條第1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

 

一、曾犯刑法第271條或第272條之殺人罪者。

二、曾犯刑法第328條至第332條之強盜罪者。

三、曾犯刑法第325條至第327條之搶奪罪者。

四、曾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第174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或第2項之放火罪者。

五、曾犯刑法第221條、第222條、第224條至第227條、第228條或第229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

六、曾犯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者。

七、曾犯刑法第347條或第348條之擄人勒贖罪者。

八、曾犯刑法第320條或第321條之竊盜罪者。

九、曾犯刑法第339條、第339-1條、第339-2條、第339-3條或第341條之詐欺罪者。

十、曾犯刑法第296條、第296-1條、第302條、第304條或第305條之妨害自由罪者。

十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者。

十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2項所定之受毒品戒治人。

十三、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造、賣、輸、毒品之罪者。

十四、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造、賣、輸、槍砲彈藥之罪者。

 

 

II. 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3年內」「為限」。

 

 

不包含刑法第273條義憤殺人罪、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8條:轉讓毒品罪、

刑法第195條偽造貨幣罪、

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刑法第278條重傷害罪、

刑法第279條義憤傷害罪

不包含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不包含刑法第210211212條偽造文書罪

 

不包含造、賣、輸、刀械罪...等等

 

 

查訪治安顧慮人口,警察實施查訪,屬於「任意性作為」,屬「行政指導」之性質,「事實行為」,「沒有強制力」、「沒有強制性」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165

行政程序法 第 165 條

行政指導事實行為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https://www.facebook.com/chenyepolice/posts/4587284547954167

有學生來問「查訪治安顧慮人口」涉及的基本權:我以為這是基本問題所以沒有特別說!因為從要件跟辦法反推就知道啦!

1. 犯罪類型限定:與憲法 7  「平等權」有關!

2. 由住所地警察機關查訪:憲法 10  「居住遷徙自由」!

3. 被認定是治安人口:憲法 22 人格權人性尊嚴!

4. 查訪項目:憲法 22 條,「隱私權」的 1 種個人情報權(個人資訊自我決定權)

 

 


 

(B)治安顧慮人口之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 3 年內為限。但經假釋撤銷者,其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5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5 條

 

I. 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並防制下列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得定期實施查訪:

 

一、曾犯殺人、強盜、搶奪、放火、妨害性自主、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組織犯罪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二、受毒品戒治人或曾犯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或槍砲彈藥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II. 前項查訪期間刑執行完畢假釋出獄後3年內為限但假釋經撤銷者其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

 

III.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C)警察實施查訪,應於日間為之。但與查訪對象約定者,不在此限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7&flno=6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 6 條

 

警察實施查訪,應於日間為之。但與查訪對象約定者,不在此限。

 

 

(D)警察查訪治安顧慮人口之行為性質上係屬於事實行為



正確

 

 

查訪治安顧慮人口,警察實施查訪,屬於「任意性作為」,屬「行政指導」之性質,「事實行為」,「沒有強制力」、「沒有強制性」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165

行政程序法 第 165 條

行政指導事實行為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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