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有關警察官制、官規之論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關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機關之組織編制等事項屬警察官制
(B)警監官等分為一、二、三、四階,以第一階為最高階
(C)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
(D)保安警察派駐地方執行職務時,兼受直轄市、縣(市)長指揮監督
統計: A(126), B(3380), C(48), D(86), E(0) #426874
詳解 (共 5 筆)
(A)有關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機關之組織編制等事項屬警察官制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2&flno=3
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本法 (警察法) 第3條第1項由中央立法事項如左:
一、警察官制,指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機關之組織、編制等事項。
二、警察官規,指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人員之官等、俸給、職務等階、及官職之任免、遷調、服務、請假、獎懲、考績、退休、撫卹等事項。
三、警察教育制度,指警察教育之種類階段及師資、教材之標準等事項。
四、警察服制,指各級警察人員平日集會、及執行職務時,著用服式等事項。
五、警察勤務制度,指警察勤務之單位組合勤務方式之基本原則事項。
六、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指有關全國性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及上列5款以外之有全國一致性之法制。
(B)警監官等分為一、二、三、四階,以第一階為最高階
不正確
警監官等分特、1、2、3、4階,以特階為最高階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5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5 條
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1、2、3、4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1、2、3、4階,均以第1階為最高階。
(C)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4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4 條
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非依法不得免官或免職。
(D)保安警察派駐地方執行職務時,兼受直轄市、縣(市)長指揮監督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2&flno=7
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本法 (警察法) 第6條規定之保安警察派駐地方執行職務時,兼受直轄市、縣 (市)長指揮監督。其與當地警察機關之聯繫,依左列規定:
一、保安警察依指揮監督機關首長之命令,執行特定警察業務,對當地警察機關居於輔助地位。
二、保安警察與當地警察機關基於治安或業務需要,得互請協助,關於勤務分配應會商行之。
三、保安警察協助配駐地方警察行政業務,應受當地警察機關首長 (局長) 之指導。
A 參考 警察法細則第3條第一款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由中央立法事項如左:
一、警察官制,指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機關之組織、編制等事項。
二、警察官規,指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人員之官等、俸給、職務等階、及官職之任免、遷調、服務、請假、獎懲、考績、退休、撫卹等事項。
三、警察教育制度,指警察教育之種類階段及師資、教材之標準等事項。
四、警察服制,指各級警察人員平日集會、及執行職務時,著用服式等事項。
五、警察勤務制度,指警察勤務之單位組合勤務方式之基本原則事項。
六、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指有關全國性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及上列五款以外之有全國一致性之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