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有關管束之論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超過管束期間仍不能預防危害者,得經法官之許可延長保護之時間
(B)管束屬於行政執行法規定之一種即時強制方法
(C)行政機關對於實施管束時,不須先經告戒程序
(D)管束並非以促使履行義務為目的
統計: A(2150), B(61), C(635), D(71), E(0) #426871
詳解 (共 7 筆)
(A)對於超過管束期間仍不能預防危害者,得經法官之許可延長保護之時間
不正確
管束不可延長,管束不得逾24小時。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37
行政執行法 第 37 條 第 2 項
I. 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
II. 前項管束,不得逾24小時。
(B)管束屬於行政執行法規定之一種即時強制方法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36
行政執行法 第 36 條
I.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II.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C)行政機關對於實施管束時,不須先經告戒程序
正確
https://www.google.com.tw/search?&q=法制字第+10302520350+號&ie=UTF-8&oe=UTF-8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FE282466&type=E&keyword=&etype=etype3
即時強制無告誡程序、無須事先以處分書或以書面。
「即時強制」「非行政處分」、為「事實行為」,故對此之救濟方式僅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9 條」「得當場表示異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得聲明異議」,之後提一般給付訴訟,或違法的國家賠償。
事實行為的救濟:一般給付訴訟,或違法的國家賠償。
行政處分的救濟:訴願、行政訴訟。
執行間接強制、直接強制,才應需書面、處分書限期履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7
行政執行法 第 27 條
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II.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D)管束並非以促使履行義務為目的
正確
管束
https://www.google.com.tw/search?&q=法制字第+10302520350+號&ie=UTF-8&oe=UTF-8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FE282466&type=E&keyword=&etype=etype3
即時強制並不是人民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其立法為使行政機關有效阻止犯罪、防止發生危害或避免急迫危險,得採取必要之手段。
促使履行義務為目的:行政執行法 第 27 條 的直接強制、間接強制(代履行、怠金)。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7
行政執行法 第 27 條
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II.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To 5F
生命就是一段不斷累積的過程 高二上(2020/08/29)
想請問一下 假使如A所述 仍無法預防危害該怎麼處理呢?
答:
考題之外的
拘束人身自由如果超過24小時,還是應由法院裁定,才符合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