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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外事警察人員(選試日語)、 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國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0308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甲警員接獲 A 銀行報案,稱乙於該銀行二樓因故大聲與行員爭吵,涉滋擾並妨礙 該分行營業,因事態未明,甲遂荷槍實彈攜帶警械前往處理,並查證乙身分。甲考 量銀行為公眾得出入場所及其他民眾之權益,A與乙尚有爭執情形下,請乙下樓離 開該分行,至警局依法處理。但乙於下樓時,不慎由樓梯摔落,經救護車送至醫院 治療,所幸僅局部皮肉擦傷。乙不服甲上述處理程序侵害其自由,並造成其損害, 提起國家賠償。試分析其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Shin

單純討論關於是否違反社維法的後續處理,看來正反兩種意見皆有,以下是我的看法

(一)如有違反社維法:(題旨未說明帶往警局係為單純查證身分或包含調查違反社維法情形)

  1.為查證身分

    (1)得依行政罰法第34條確認其身分(查證身分)、至於有人提到依警職法查證身分,我認為是不大可行。

    (2)依據釋字535號之意旨,現場為之有妨礙交通、安寧者,得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2.為調查違法情形

    依社維法42逕行通知到場。

  3.不論為查證身分或調查違法情形皆合法。

(二)如無違反社維法:上述行為皆不得為之,係屬違法。

 

不過我認為這題還是歸咎於題目出得不好,要件及行為說明都不夠明確,而如果要針對每種可能情況都論述又容易寫得太散(且考試時根本沒時間寫這麼多)。



詳解 提供者:陳甜心
一、甲之行為係符合比例原則 二、乙跌落之行為與甲執行公務沒有因果關係
詳解 提供者:像我們這種要考試的ho寫考古題也是很正常
社維法的無故要件應該不符,應該乙跟行員有糾紛,但是題目沒說明
詳解 提供者:邱昶樺
1.甲行為符合比例原則。 2.無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