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純討論關於是否違反社維法的後續處理,看來正反兩種意見皆有,以下是我的看法
(一)如有違反社維法:(題旨未說明帶往警局係為單純查證身分或包含調查違反社維法情形)
1.為查證身分
(1)得依行政罰法第34條確認其身分(查證身分)、至於有人提到依警職法查證身分,我認為是不大可行。
(2)依據釋字535號之意旨,現場為之有妨礙交通、安寧者,得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2.為調查違法情形
依社維法42逕行通知到場。
3.不論為查證身分或調查違法情形皆合法。
(二)如無違反社維法:上述行為皆不得為之,係屬違法。
不過我認為這題還是歸咎於題目出得不好,要件及行為說明都不夠明確,而如果要針對每種可能情況都論述又容易寫得太散(且考試時根本沒時間寫這麼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