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有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之裁處與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違反本法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但其處罰以新臺幣1500 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為限
(B)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C)拘留之執行,即時起算,並以 24 小時為一日。前項執行,期滿釋放。但於 0 時至 8 時間期滿者,得經本人同意於當日 8 時釋放之
(D)裁定停止營業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命被處罰人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停止其營業。被處罰人經通知後未停止其營業者,得製作公告張貼於營業場所之明顯處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強制其停業。
統計: A(119), B(2563), C(154), D(273), E(0) #426870
詳解 (共 6 筆)
(A)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違反本法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但其處罰以新臺幣1500 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為限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4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4 條
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違反本法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但其處罰以新臺幣15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為限。
(宣告罰)
(B)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不正確
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4 條
專處罰鍰,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3 條」,由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4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4 條
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9千元以下罰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3 條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I.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1款、第2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1款、第2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II. 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C)拘留之執行,即時起算,並以 24 小時為一日。前項執行,期滿釋放。但於 0 時至 8 時間期滿者,得經本人同意於當日 8 時釋放之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4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4 條
I. 拘留之執行,即時起算,並以24小時為1日。
II. 前項執行,期滿釋放。但於0時至8時間期滿者,得經本人同意於當日8時釋放之。
(D)裁定停止營業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命被處罰人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停止其營業。被處罰人經通知後未停止其營業者,得製作公告張貼於營業場所之明顯處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強制其停業。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57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57 條
I. 裁定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命被處罰人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停止或歇閉其營業。 (D)
II. 被處罰人經通知後未停止或歇閉其營業者,得製作公告張貼於營業場所之明顯處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強制其停業或歇業。 (D)
依樓上之說明,補充由第43款方式處理,不用移送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