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事先應報告主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
(B)使用警械時,依規定須先對空鳴槍示警
(C)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得逾越必要程度
(D)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情況急迫,得傷及歹徒致命之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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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3), B(103), C(63), D(2218), E(0) #426869
統計: A(433), B(103), C(63), D(2218), E(0) #426869
詳解 (共 10 筆)
#2726075
第9條(使用警械之經過報告及例外)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
第4條(使用警械原因)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或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屋宇、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六、持有兇器之人,意圖滋事,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第5條(使用警械之事先警告)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應基於急迫需要為之,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並應事先警告。但因情況危急不及事先警告者,不在此限
B (法條內沒有規定要對空鳴槍) PS對空鳴槍好像是舊法的規定
第8條(使用警械勿傷及致命部位)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反面解釋:情況急迫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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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3703
選擇是考最正確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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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4142
反面解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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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3546
(A)事先應報告主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
不正確
事後報告、但警棍指揮,不須事後報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0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0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
(B)使用警械時,依規定須先對空鳴槍示警
不正確
舊條文已刪除很久
沒有規定須先對空鳴槍示警
(C)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得逾越必要程度
不正確
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6
警械使用條例 第 6 條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V(D)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情況急迫,得傷及歹徒致命之部位
如情況急迫,得傷及歹徒致命之部位: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9
警械使用條例 第 9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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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6717
(A)事先應報告主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 (使用警械後)
(B)使用警械時,依規定須先對空鳴槍示警 (不用對空鳴槍)
(C)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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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8572
D.反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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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5926
(A)錯誤
警械條例10: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
(B)錯誤
警械條例5:修法前有規定對空鳴槍,修法後為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C)錯誤
警械6: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D)
警械9: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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