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複選題
33. 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時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聲明異議
(B)經處以罰鍰而准予易以拘留者,自法院裁定易以拘留確定之日起,逾 6 個月未執行者, 免予執行
(C)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 20 日內完納
(D)違反該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 3 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E)違反該法行為,逾 2 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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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83), B(531), C(159), D(1292), E(1791) #1802489

詳解 (共 10 筆)

#3044383
(A)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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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5050
C20: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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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5922

B選項提及(易以拘留)已經 刪除囉!可以自動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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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5288

B是罰鍰易處拘留,所以用罰鍰標準來看,3個月的執行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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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5969
D修法後變更為錯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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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9004
第 32 條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
,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
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免予移送;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
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三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
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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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3555
(D)第 20 條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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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8715

V(A)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聲明異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5 條

 

I.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聲明異議

 

II.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X(B)經處以罰鍰而准予易以拘留者,自法院裁定易以拘留確定之日起,逾 6 個月未執行者, 免予執行

 

3個月

易以拘留已刪除

 


X(C)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 20 日內完納


10日內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2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0 條


I.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翌日10日內完納


II.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3個月內分期完納。


III. 但遲誤1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V(D)違反該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 3 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V(E)違反該法行為,逾 2 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3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2 條

(執行時效)

 

(D) 

I.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沒入申誡,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3個月未執行者,執行;為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3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移送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6個月未執行者,執行



(B)

II.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3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其經易以拘留者,自法院裁定易以拘留確定之日起,逾3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31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1 條

(追究時效、裁處權時效)

 

I. 違反本法行為,逾2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E) 

 

但是警察機關,得調查



II. 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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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3023
B)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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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1724
(A)正確 (B)易以拘留刪除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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