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複選題
33. 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時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聲明異議
(B)經處以罰鍰而准予易以拘留者,自法院裁定易以拘留確定之日起,逾 6 個月未執行者, 免予執行
(C)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 20 日內完納
(D)違反該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 3 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E)違反該法行為,逾 2 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統計: A(1783), B(531), C(159), D(1292), E(1791) #1802489
詳解 (共 10 筆)
B選項提及(易以拘留)已經 刪除囉!可以自動剔除
B是罰鍰易處拘留,所以用罰鍰標準來看,3個月的執行時效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
,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
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免予移送;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
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三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
起算。
V(A)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聲明異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5 條
I.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聲明異議。
II.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X(B)經處以罰鍰而准予易以拘留者,自法院裁定易以拘留確定之日起,逾 6 個月未執行者, 免予執行
3個月
易以拘留已刪除
X(C)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 20 日內完納
10日內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2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0 條
I.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
II.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3個月內分期完納。
III. 但遲誤1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V(D)違反該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 3 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V(E)違反該法行為,逾 2 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3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2 條
(執行時效)
(D)
I.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3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3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免予移送;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6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B)
II.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3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其經易以拘留者,自法院裁定易以拘留確定之日起,逾3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31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1 條
(追究時效、裁處權時效)
I. 違反本法行為,逾2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E)
但是警察機關,得調查
II. 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