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複選題
5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對於外國人收容與強制驅逐出國之敘述,何者有誤?
(A)外國人逾期停留、居留,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
(B)外國人之收容以60日為限,收容期間屆滿,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在事實上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原則上得延長收容30日,以1次為限
(C)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得於7日內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
(D)受收容人無法遣送或經認定無暫予收容之必要時,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限定其住居所或附加其他條件後,廢止收容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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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1249), C(68), D(73), E(2) #330282

詳解 (共 10 筆)

#303047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三十八 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

一、受驅逐出國處分或限令七日內出國仍未離境。

二、未經許可入國。

三、逾期停留、居留。

四、受外國政府通緝。

前項收容以六十日為限,收容期間屆滿,入出國及移民署在事實上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得延長收容六十日,以一次為限。但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者,得延長收容至有效證件備齊後三十日止。

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得於七日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

受收容人無法遣送或經認定無暫予收容之必要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限定其住居所或附加其他條件後,廢止收容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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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199
這題是ABCD都錯! 暫收的要件是 有36強出要件+38第1項3款之一 才可暫收! / 廢止暫收要件在38-7。 或者這題就刪除吧,搞個複選,結果答案一直給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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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232

(b)選項應該是100日為上限,最新104年行政院公佈法條38-4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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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694
七樓 因為新法不限七日內而是暫予收容期限內皆可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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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3326
c也有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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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973
104年4月修正公布包含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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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427
本題答案ABCD都錯哦!煩請版主修改答案,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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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3983
第38-2條: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 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其以言詞 提出者,應由入出國及移民署作成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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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7353

其實也不用刪除啦 讓大家有機會看法條不是很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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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6959
因為多個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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