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0 試問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交易下列何者房地之適用稅率為 20%?①房地之持有期間為 10 年 ②符合
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 之自住房地 ③提供土地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於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 轉且其持有期間 5 年內之房地 ④因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 5 年內之房地
(A)①②
(B)僅③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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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180), C(487), D(89), E(0) #3025169
統計: A(70), B(180), C(487), D(89), E(0) #3025169
詳解 (共 3 筆)
#6627552
個人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下列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五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三)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五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四)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五)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六)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七)個人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於興建房屋完成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第一次移轉且其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八)符合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按本項規定計算之餘額超過四百萬元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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