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088.下列何種傷害罪不屬於告訴乃論之範圍?
(A)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輕傷罪
(B)業務上之過失致人重傷罪
(C)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輕傷罪
(D)明知有花柳病而故意傳染罪
(E)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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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313), C(465), D(295), E(30) #268792
統計: A(99), B(313), C(465), D(295), E(30) #268792
詳解 (共 5 筆)
#575733
第 287 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
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
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第 277 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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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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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7302
相似題
153.依據新修正刑法規定,下列何者屬於告訴乃論罪?
(A)對配偶犯刑法第二二五條第二項乘機猥褻罪
(B)對配偶犯刑法第二二四條強制猥褻罪
(C)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犯刑法第二七七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罪
(D)十八歲以下犯刑法第二二一條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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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7421
告訴乃論:普通傷害(排除公務員)、加暴行於直血尊、過失傷害、傳染花柳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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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9170
108年5月10日立法院公告修正條文 刪除刑法285條及相關保安處分之91條
原刑法285條「明知自己有花柳病,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回歸到傷害罪論處,因此刪除28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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