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2 下列何者非人民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標的?
(A)最高法院判例
(B)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C)高等法院裁判
(D)公立大學招生簡章
統計: A(512), B(842), C(1936), D(2501), E(0) #1858249
詳解 (共 10 筆)
個人覺得最佳解有點不對
高等法院是有可能為終審法院的
(例如 訴訟金額沒有超過150萬就不能上訴至最高法院)
這題應該是說 大法官解釋不對個案進行解釋
人民提出聲請 應該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D) 釋字626就是以中央警大碩士班招生簡章為憲法解釋的對象
1.憲律:含修憲條文。
2.法律:含法、條例、通則、預算等。
3.命令:含規則、令、辦法、細則、函釋、注意事項、須知、準則、要點、基準、規程、標準、標準表、作業規定、補充規定、原則、計畫、公告等,內容涵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計畫、自治法規等。
4.相當於法律或命令者:含判例、最高法院民刑庭總會議決議、民事庭會議決議、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公懲會案例等。
違憲審查之聲請客體
1.憲律:含修憲條文。
2.法律:含法、條例、通則、預算等。
3.命令:含規則、令、辦法、細則、函釋、注意事項、須知、準則、要點、基準、規程、標準、標準表、作業規定、補充規定、原則、計畫、公告等,內容涵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計畫、自治法規等。
4.相當於法律或命令者:含判例、最高法院民刑庭總會議決議、民事庭會議決議、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公懲會案例等。
5.與該具體事件相關聯且必要之法條內容或與裁判有重要關聯性之法令(釋字第四四五、五三五、五五八號)。
6.如將補充解釋納入,則違憲審查之標的尚可包含行憲前之司法解釋與行憲後之司法解釋。
7.至於統一解釋法令方面,除了憲律應予排除在外,上述其他標的均可含括在內。
8F 是對的...................
就算高等法院「判決」是確定終局「判決」
該判決本身也不能成為違憲審查的客體
不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會成為事實上的第四審喔.......
大法官不能就個案進行審查
所以違憲審查客體不包含判決、裁定或裁判中法官的法律見解、事實認定等具體內容
但大法官可以進行抽象審查
所以個別裁判中,法官引用來作為裁判基礎的「法律、命令」可以作為違憲審查客體
C選項的裁判可能非終局裁判,所以不是終局裁判,而是終結該案件的判決或裁定
【終局裁判】
終局裁判,指受理該案件法院,以終結該案件為目的所為之裁判謂之。又分為二,其一為以完全終結該案件為目的之裁判,如為免訴、無罪、不受理等判決。其二為以終結該法院案件為目的,如諭知管轄錯誤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及撤銷發回或發交之判決。 終局裁判有以裁定方式為之者,如駁回自訴之裁定、或駁回不合法上訴之裁定等,均屬之。